淮政发〔2013〕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场地、道路、桥梁、码头,市政、交通等设施,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位是指户外广告设置所需占用的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表面位置及其周边的空间位置。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包括高速公路环围合区域全部、高速公路环沿线和高速公路环外纳入市中心城市规划的建成区。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包括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协助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市规划、城管、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组织修改。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所需占用的建筑物、土地、各类设施周边的空间位置,是户外广告设置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共资源,由市城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开发使用,其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户外广告,其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在内容经市宣传部门审定后,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并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安排发布位置。
公益性户外广告占户外广告总数的比例应当高于10%。
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内容。
第九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统一由市城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其中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以外其他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前,产权人与市城管部门应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
参与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竞拍、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广告资质。
对少数拍卖、招标不成功的以及难以拍卖、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参照拍卖、招标标的价格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
第十条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全额归政府所有。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以外其他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和相关产权人分成,分成比例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单位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设置非经营性自我宣传户外广告的,其设置位使用权可不进行公开拍卖、招标。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政府所得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区美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建设和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市城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工商部门《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属于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的,还应按规定报经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填写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广告资质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方案;
(五)户外广告白天、夜间效果图、立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六)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七)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的,需提交获得规划许可和挖掘、占用审批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设置非经营性的自我宣传户外广告的,无需提交广告资质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收据。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对申请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和方案评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以立柱或者楼顶附着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报市城管部门审批,领取市城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临时《户外广告登记证》。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电子显示牌(屏)为6年以下;
(二)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广告牌为3年以下;
(三)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为年2年以下;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1个月。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不得高于设置许可期限的最高限。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复内容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城管部门备案;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发布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使用规范化文字;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设置人名称和设置期限;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应不低于20%。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距许可期满45日前,市城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组织设置位使用权有偿出让。
户外广告许可即将期满的设置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重新获得该设置位使用权后,于许可设置期满前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的设置人未重新获得其设置位使用权,应当自设置许可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或按批准设置部门规定的时间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且在许可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设置人。设置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设置人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完整、美观,并及时进行保洁、维护和修复;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评价、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人、管理维护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和批准、户外广告设置位及拍卖、招标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调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或设置许可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形式 、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的户外广告污秽、残损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清理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后,本市原有户外广告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生效后6个月内,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其在本办法生效前在市区设置、管理的户外广告,移交市城管部门。
现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